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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企业协会(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IMPORT &EXPORT CORPORATES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由自治区内依法注册、从事对外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类进出口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参与实施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职能:代表企业联系政府,协调解决问题;引导行业自律,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加强企业间沟通与协作;统一应对市场;协调进出口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指导行业、服务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进出口企业又快又好发展。

(一) 宣传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 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加强管理提供咨询建议;

(三) 建立完善的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组织开展外经贸行业的各种的业务培训、研讨等项活动;、

(四) 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专业性

展会,组织考察和市场调研,扩大和加强对外贸易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与各省市及同行业有关进出口商会、协会等组织的关系,沟通情况,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六)完成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

(三)单位会员在自治区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贸易或相关活动。

第八条   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自治区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三)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研究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项目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凡因违规违章被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

营者资格的,同时失去会员资格。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或俩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

间行使第十八条有关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或俩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有偿服务项目;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实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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